来自企业界的政协委员: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应突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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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15:1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来自企业界的政协委员提议修改《公司法》以适应资产购并 本报北京专电 记者吴江、黄熹、曾璇、林洁报道:加速民营企业发展是十届全国政协二次会议委员们一个热点议题,昨日,全国政协委员、均瑶国际集团董事长王均瑶提出,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限制,已经成了投资性公司进一步发展的极大障碍,应该修订,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条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王均瑶认为,现行《公司法》实施至今近10年。10年中,我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公司形式及其设立、经营和投融资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公司法》中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公司法》第十二条有这样规定:“公司对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个条款制约了以投资为主体的企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现时期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购并受阻致重复建设 目前,有很多投资型公司和集团公司,由于经济规模发展的需要,计划收购或兼并国有企业,但因国有企业资产规模都比较大,又因《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限制,导致很多公司欲收购或兼并国有企业的愿望和计划无法实现,只能投资新建项目,以达到本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展的需要。导致出现项目的重复建设、国有资源闲置和浪费;因资本出让不平等竞争,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缓慢等系列问题。投资型公司首先突破限制 王均瑶说,目前可选择稳妥推进的办法:允许投资型公司首先突破对外投资的限制。在公司注册时,将投资型公司与实业经营型公司区分开来。这样区别对待的好处是,既能防止实业经营型公司的空壳化,又可以满足投资型公司的投资愿望,使资本充分涌流。同时,制定公开的准入“门槛”,对符合要求的投资型公司,准予投资额度的突破。(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