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欧乡歌城”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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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06: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报道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报讯去年12月2日,本报以《歌城走一遭,白开水也收5元》为题,报道了记者暗访眉山一环路旁“欧乡歌城”涉嫌收费欺诈的消息。“欧乡”业主以“给原告的声誉造成损害,经济造成损失”为由将本报告上法庭。3日,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欧乡”对消费者存在误导,每杯白开水收费5元不符合公开、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故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8)26号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侵害名誉权。根据法院查证的事实,华西都市报的报道内容真实,没有侮辱内容,不构成名誉侵权。记者廖兴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