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你有权要求“三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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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06:4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上午9:30,“华西专家维权热线”86969114刚一开通,全省各地的消费者就频频打进热线,倾诉自己在购房消费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前后共有100多位读者打进热线,“华西诚信维权专家”———省消委消费投诉部主任许志明为大家作了一一解答。 商品房也可“三包”
消费者王女士去年从成都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临街商业铺面,今年一开业就发现该楼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王女士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因此,王女士特别想问“华西诚信维权专家”:商品房在质保期内是否可以包修、包换、包退?打进维权热线的消费者中,许多人都有类似的问题。 对此,值守“华西专家维权热线”的许志明作出了权威回答:在很多纠纷中,开发商均以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不适用于《消法》作为抗辩理由。其实,《消法》对“商品”没有作特别的定义,商品房也应当符合商品的通常定义。它的质量如果有问题,将严重威胁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对商品房的管理,应当要求更高、更严。“三包”是《消法》第23条明确的经营者的义务,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定义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购房者的约定,承担对商品房的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双倍赔偿应区别对待 王先生通过“华西专家维权热线”咨询:消费者在商品房的消费过程中,遭遇房地产商的欺诈,其表现形式较多,有的是缺少“五证”的欺诈行为,有的是部分承诺不实,有的是故意隐瞒质量问题等等,是否都应该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 针对这一众多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许志明作出了解答:《消法》第4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商品房是《消法》管辖范围内的商品,那么,购房者的权益就应当受到《消法》的保护。但商品房有其特殊性,双倍赔偿应区别对待。比如缺少“五证”等行为,有的可能属于欺诈、有的则属于违约。属于欺诈的,可以要求双倍赔偿,而构成违约的则应按违约赔偿处理。 记者杨东实习生莫文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