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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死刑核准权最高法院已在考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07:37 都市快报

  据新京报最高人民法院能不能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9日,在全国人大山西代表团的小组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回答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的提问时表示,近年来,已陆续接到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提议,最高人民法院现在正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问题,但至于何时收回尚未确定。

  李玉臻说,现在的死刑核准权大部分下放到了高级人民法院,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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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涉及毒品、走私、境外人员的犯罪案件。“但各省对死刑的核准程度不一样,就显现不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李玉臻说,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一个性质同样的罪名在认识程度上并不一样,比如一起经济案件,所涉金额在山西或许构成了死刑的判决,而在经济发达的广东,却极有可能不构成死刑判决。

  此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毛宇峨也向全国人大提交了类似议案。毛宇峨说,死刑核准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司法权,应当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直接掌握统一行使。但《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是19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时,解决‘严打’时期最高法院审判力量不足、难以复核全部死刑案件的权宜之计”。

  毛宇峨说,从司法审判实践看,实践中该条规定问题不少:导致死刑案件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重合,造成刑诉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由高级法院核准部分死刑,会造成对死刑案件量刑标准不一致;1996年和1997年修改的刑诉法和刑法均再次确认了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新法应当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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