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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与乔红霞纠纷案:一个纠纷判决两重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09:26 大众网

  5年前,澳柯玛与甘肃经销商乔红霞因合同纠纷双方对簿公堂。不料该案竟先后在青岛、兰州两地立案,并且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青岛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兰州市中院则判经销商乔红霞胜诉,要求澳柯玛偿还乔红霞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1557万元。

  5年前,澳柯玛与甘肃经销商乔红霞因合同纠纷双方对簿公堂。不料该案竟先后在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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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两地立案,并且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青岛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兰州市中院则判经销商乔红霞胜诉,要求澳柯玛偿还乔红霞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1557万元。

  一个纠纷,两种判决,颇耐人寻味。日前,记者就澳柯玛与甘肃经销商乔红霞合同纠纷一事采访了有关当事人。

  青岛中院先行立案据澳柯玛集团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高旭先生介绍,1996年底,澳柯玛欲开拓甘肃市场,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乔红霞随即加盟成为澳柯玛产品的一名经销商。从1997年3月10日起,乔红霞先后以秦安县社会福利工业公司家电经销部、甘肃海欣工贸有限公司、兰州宏远经销部的名义与澳柯玛销售公司开始合作销售澳柯玛的家电产品,两年间共提货2600万元,至1999年累计欠货款680余万元。澳柯玛销售公司多次催讨未果,1999年10月8日将其诉至青岛市市南法院,要求海欣公司偿还货款629万元及其利息。

  后来,此案因涉及财产数额巨大交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青岛中院发现被告提交的合同书有添加内容,有篡改嫌疑,遂交有关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2002年4月9日,青岛中院以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青岛市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同年9月1日深夜,乔红霞在北京市延庆县出差时,在宾馆里被拘。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将其批捕。

  2003年10月16日,青岛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乔红霞提起公诉,称1999年11月至2000年2月间,被告人乔红霞单独或与周志(原澳柯玛销售公司兰州办事处经理)合谋采用添加的手段对签定于1998年1月5日、1999年1月3日、1999年6月29日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1997年11月25日、1998年2月15日的补充协议书进行变造,并伪造了1998年5月10日的补充协议书、1998年12月29日的返利协议书。

  2003年11月19日,青岛中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乔红霞、周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变造的合同和协议等,采取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诈骗,骗取澳柯玛财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最终,被告乔红霞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周志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0万元。尚未追回的诈骗款项600多万元,以及被冻结的澳柯玛集团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依法追缴并发还。

  乔红霞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兰州中院缺席审判出人意料的是,这起官司还在青岛中院正打,兰州那边也立了案,也有了一个判决。

  2000年3月2日,乔红霞代表海欣公司、秦安经销部、宏远经销部等原告又向兰州市中院起诉澳柯玛销售公司,要求其返还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

  庭审时,澳柯玛销售公司没有到庭。兰州中院对被告进行了缺席审理认为,海欣公司、原秦安经销部与澳柯玛销售公司协商签订的买卖合同,返利及扣率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均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应确认有效。2001年5月29日,兰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1557万元。

  澳柯玛销售公司不服判决而上诉至甘肃省高院,对原告方的部分证据有异议,认为乔红霞变造、伪造了合同、协议书,同时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

  2001年11月16日,甘肃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1月21日,兰州市中院执行该判决,从澳柯玛销售公司账户划走931.1万元还给乔红霞,并冻结了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

  争执焦点:程序违法?诉讼诈骗?一个官司两家审,出现了两种判决结果。到底谁有管辖权?有关合同是否篡改?是合同纠纷还是诉讼诈骗?成了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海欣公司认为,双方合同有“发生纠纷在海欣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这样的约定,于是向青岛中院提出管辖异议。青岛中院于2001年1月10日开庭审议管辖权问题,但是至今还没有结果。对此,澳柯玛集团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高旭解释说,据他了解,当时青岛中院拿着乔红霞提供的几份合同和协议到青岛中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为了确认鉴定的结果,又拿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为鉴定的时间拖得较长,所以法院迟迟没有对管辖异议做出裁判。

  据了解,青岛市中院特委托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文检中心对乔红霞提交的合同中的5份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补充协议书”的部分内容是后添写形成。青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也证实,合同和协议文书中的文字不是同一人所写。

  乔红霞被捕后,经审理查明,乔红霞向法院提交的一份返利协议书,是她让自己的外甥女根据草稿手写的,此外,乔红霞的姐姐和职工毛某都证实了乔红霞让自己在协议书上添加内容的行为。

  乔红霞则称,三份合同不是一次形成的,合同协议上添加的内容,都征得了澳柯玛公司的同意,自己的供述是被迫的。周志则辩称自己没有诈骗行为。

  对于这起案件是否构成诉讼诈骗,双方代理律师也有着不同看法。乔红霞的代理律师许兰亭认为,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诉讼诈骗罪的规定,不能认定乔红霞构成诈骗罪。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栾少湖律师认为,通过诉讼欺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在侵犯了他人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还破坏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从性质上就是犯罪。青岛市中院的判决符合法律精神。

  青岛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都是侦查机关合法取得,各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指控成立。乔红霞所提自己供述是被迫的,没有证据证实。对于周志所提的辩解理由,经查,周志曾多次与乔红霞合谋变造、伪造合同和协议,用以帮助乔红霞利用诉讼进行诈骗。

  此案涉及财产数额巨大,引起了社会关注。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该案目前正在进行二审,不久将进行判决。该案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导报记者张大鹏济南青岛报道编辑:(来源:大众网-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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