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如一次火灾死30人 分管领导须接受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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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14:04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项仙君 通讯员 徐尚明) 昨日,李容根副省长在全省21个地市分管消防的副市长参加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上强调,“三小”场所(小档口、小商铺、小娱乐场所)火灾频发的势头必须尽快压下去!省政府将于今年8月对各地级以上市落实消防安全目标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对完不成目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今后对发生特大火灾的地方的政府分管领导要进行行政问责。
据悉,省政府决定在3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提高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清除公众聚集场所遗留的消防隐患。 李容根强调,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地方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政府分管领导必须到省政府接受行政问责。属于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