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入宪百年大脉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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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15:02 中国《新闻周刊》 | |||||||||
历经百年,“人权”二字可望最终写入宪法。其间的困惑与反复,记录了一个国家和民族漫长而艰难的求索 本刊记者/孙展 据著名人权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介绍,“人权”作为一个完整的汉语词
中国学者正式使用“人权”词汇大约在1897年前后。而在此之前,学者们在表述普通公众的权利概念时,多使用“民权”一词。康有为是当时中国倡导“民权”的第一人。 建国前:“人权”入法简单明确 1903年前后,“人权”概念在中国知识界已经非常流行。据徐显明介绍,著名诗人柳亚子在获知“人权”一词时非常激动,当即将自己的名字改为“柳人权”。孙中山在制定《临时约法》时,则将人权表述为“人民之权利”,这里的“人民”虽为复数词,但是表达的却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中共早期领导人陈独秀在20世纪初期即提出了“人权”与“科学”的概念,而后才改为“民主”与“科学”。在中共三大的决议中,曾提到要根据中共二大的决定建立人权组织,开展活动。在井冈山时期的立法中,有关“人民的权利”的规定,被写入《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具备了宪法地位。 准确地将“人权”词汇写入真正的法律规范中的,则是集中于20世纪40年代由中共控制的武装根据地之内制定的一系列人权约法,如1940年通过的《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2年实施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 这些制定于上世纪40年代的人权保障条款虽然简单,但是对于人权所要保障的核心内容却有着明确的规定。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中,即有如下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 新生中国:“人权”与时代共沉浮 虽然在上世纪40年代“人权”已经入法,但是在1949年建国后,“人权”则更多的被当作一种“贬义词”加以排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教授韩大元将之归结为冷战后意识形态的对立,“1954年制定宪法之时,两大阵营的对立已经达到极为严重的地步,国内对于包括‘人权’在内的西方思想基本持否定态度。” 在这种思维模式指导下,“人权”概念被“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取代,成为1954年宪法中的一章。韩大元还谈到,对于宪法章节的安排,讨论中曾有人提出公民基本权利应放在国家机构前,以体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但是制宪者对此建议并没有采纳。 当时才20多岁的刘海年曾经参与过1954年宪法讨论。他谈到,当时之所以做出这种安排与公众的心态有关。“在国家经过百年蹂躏之后,公众在情绪上对强大的新政权认可度非常之高,认为它的存在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重要前提,因此在宪法中将国家机构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前,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选择。” 尽管存在缺憾,但是法学家们对1954年宪法的评价普遍较高。韩大元认为,尽管制宪者对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深刻的认识,但还是对个人的宪法地位有着明确的确定。其中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共有18条,覆盖了政治、人身、经济、文化等人权的核心内容。 1954年宪法中涉及“人权”的一个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迁徙自由的权利”。徐显明教授评价说,这与当时领导人渴望加快工业化步伐,需要大量劳动力进入城市有关。“但是当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劳动力变成有计划的安排,迁徙自由也随之失去了意义。” 韩大元谈到,1954年宪法真正实施的时间很短,只有3年左右。但是这部宪法存在的时间却达21年,直至1975年新宪法的产生,随后不久又在1978年制定了另一部宪法。 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存在时间非常短,其中涉及“人权”的表述同样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1975宪法涉及此处的只有4条,在结构上也较为混乱,不但将公民义务规定于公民权利之前,并且将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等方面相互混杂。1978年宪法试图调整国家、社会、个人权利的相互关系,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恢复到16条。 八二宪法:人权终于排到国家机构之前 1978年宪法运行两年后,中共中央于1980年8月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1981年公布了修改宪法草案。 “当时人们对草案讨论非常积极,尤其经过‘文革’冲击,许多老干部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性有了切肤之痛。在宪法草案的讨论会上,经常会见到一些老干部手持宪法草案痛哭流涕。”刘海年研究员回忆起当时修宪的情景时说。 一份资料显示,当时对宪法草案的讨论从1982年4月一直持续到8月,全国参与讨论的人数达到数亿。有的省份90%的成年人都参与了讨论。 由于对公民权利重要性的新认识,1982年宪法在结构上做出了重大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章节被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前,地位仅次于“序言”和“总纲”,条款则增加到24条。 “这表明当时对国家、社会、个人关系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宪法不但要起到重建法治的作用,同时也要起到维护个人尊严的作用。”韩大元教授评价说。 对于此次修宪中公民权利中取消“罢工权”和未能恢复“迁徙自由权”,韩教授则认为,这与当时的经济结构有密切的联系,“当时国有企业一统天下,人们普遍认为企业利益与工人利益是根本一致,因此罢工权的实施最终伤害的是工人自身的利益;同时由于计划经济的牢笼没有打破,迁徙自由的权利在客观现实中也是无法实施的。” 宪法尝试走进法院 1982年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尊重,使得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升。自上世纪80年代之后,陆续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宪法中规定公民权利的案例。最早的案例是有关超生子女是否享有计划内生育子女同等权利的争论。此外,农村出嫁妇女能否与男性村民一样保留自留地也成为当时的一个焦点。 韩大元教授谈到上世纪80年代出现的这批案例时总结说,尽管这些当事人大都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但却具有现实的宪法意义。这些案例的核心点大都与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权”有关,通过一系列现实案例的争论,人们切实体会到宪法权利的现实性和重要性,也为公民人权意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长期研究“宪法司法化”的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副教授则谈到,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期,公民利用宪法维权出现自觉化和纵深化的发展脉络。而这种脉络在2001年前后形成一个高潮。其中山东齐玉苓诉陈晓琪一案被认为是开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此案中齐玉苓与陈晓琪同为山东腾州中学90届毕业生。陈晓琪在他人协助之下,冒名领取齐玉苓的济宁商校录取通知书,直至毕业参加工作。齐玉苓在获知后以陈侵犯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2001年6月,最高法院专门为此案作出批复,批复明确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2001年同样引人关注的还有青岛三名考生以高校招生分数线不统一为由,起诉教育部侵犯宪法规定的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此后,公民利用宪法维护自身基本权利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怀孕大学生是否应被开除”、“四川大学毕业生蒋韬因身高歧视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查处”,等等无不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王磊认为,此一轮利用宪法维权的案例与上世纪80年代的案例相比,不但范围更加广阔,涉及教育权、平等权、人身权等诸多方面,而且具有强烈的自觉性。“这不但反映了人们对个人权利认识的加深,也为理性、合法、有序的维护自身权利寻求出一条现实路径。” 通过维权落实人权 谈及此次“人权”有望写入宪法的意义,徐显明教授毫不隐晦自己的欣喜之情。徐显明认为,“人权”写入宪法至少具有四方面的重大意义。 第一在于宣示作用,宪法中每宣告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就等于为国家权力划出一条界限,宣告这是公民的私领域,公权不得介入; 第二是更好地解决国家和公民的关系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国家机关工作的基础,也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 第三项意义则在于,从立法上可以对权利进行推定,“人权”成为涵盖公民基本权利的“母权利”,可以用“母权利”的方式大量推定“子权利”,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人权”体系; 第四可以为司法保护提供法律的根据,当有些权利在具体法律中找不到,法院可以根据保护人权原则的法意对公民提供保护。 刘海年研究员则更多从国际交流的角度谈到了国内“人权”的脉络。刘海年说,中国广泛参与国际间人权保护的合作,目前已经签署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已签署,正在等待人大批准。 “从这些方面来看,中国在国际上做出许多重大的‘人权’承诺,加入20多个人权公约,此次修宪将‘人权’写入宪法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刘海年说。 相关专题:中国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