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院出台规定:嫁城女入赘婿可分得征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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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16:05 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晓英实习生张林李洁莹)嫁城女如何参与集体利益分配?上门女婿能分得征地款吗?因法律无明确规定,这些来自西安“城中村”和“城边村”的问题成为让法院头疼的纠纷。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院在全国率先制定出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意见》,为这类问题的判决提供了审判“指南”。 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有时限
新出台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收益分配纠纷作出了时间上的限制:只有在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答复下发以后起诉的,或是1999年1月1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2001年12月31日以前被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又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就199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嫁城女、入赘婿享有村民待遇 以往,嫁城女、入赘婿等在合法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帮助时,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难题,此次出台的《意见》专门针对这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女性村民,户籍仍在村、组,要求享有本村村民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其所生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的,至少应享有本村村民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 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入赘婿及其入赘后所生子女,要求享有本村村民分配收益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已婚(或再婚)但户口尚未迁入男方所在地且未享受男方所在地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女性村民,离婚、丧偶的女性村民及其所生子女,仍在原籍所在地生活的或虽未在原户籍所在地生活但其新居住地未给予收益分配权,也可要求原户籍所在地给予收益分配权。 收养子女等也有收益分配权 《意见》还规定了其他几种情况的村民也有权享受同等的收益分配,包括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服现役的义务兵、或者不满十年的志愿兵,户籍迁回原籍落户的,都可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除此以外,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案件中,凡当事人双方对此类收益分配另有约定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确认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