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保障人权是公民权宪法保障的核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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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4:1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崔丽)“这次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个重大原则写入宪法,是向全世界宣布,中国是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这个保障是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是最高形式和效力的保障。” 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参加山西团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修正案草案给予高度评价。
肖扬代表说,把人权的宪法保障作为一项重大的宪法原则规定下来,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做出的重大决策,在我国历史上是第一次,使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有了核心和精神,使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更加全面和深刻。这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提升我国人权领域的国际形象。 肖扬代表指出,我国的人权观强调人权保护的全面性,既要保障绝大多数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要依法保护少数人的人权;既要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 人权的司法保障是人权宪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肖扬代表介绍了中国在人权司法保障领域所做的大量工作: ———严厉惩罚各类犯罪分子,保障绝大多数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去年,全国法院审结73万多件刑事案件,判处犯罪分子93万多人。 ———对于犯罪嫌疑人、罪犯,同样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严禁刑讯逼供、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保障他们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各种诉讼权利;在刑罚上,减少了死刑适用,实行死缓制度;在执行死刑方式上,增加了注射执行,使死刑执行更加文明;在证据审查上,严格把关,保障无罪的公民不受追究。 ———2003年,全国法院共宣告4835人无罪,共清理超期羁押案件4100件,有7658名刑事被告人及时得到判决。 ———对罪犯实行减刑、假释,只要有悔改表现,都给予出路,不搞“一棍子打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