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拖车费谁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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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5:4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湖北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某大队为“麻人”竟擅改物价局公函 核心提示 2004年2月,一辆货车在湖北襄十高速公路上烧坏离合器。湖北省交警高管13大队接到求助电话后带领一辆拖车,行驶12公里将货车拖下高速路,并收取拖车费1020元。为证明其
拖车12公里要收1020元 2004年2月13日,在湖北襄十高速公路上,车号为鄂A8A893的货车离合器烧坏,司机徐佑军、章远飞和车主伊新桥发现后当即报警向交警求助。接警后,湖北省交警高管13大队一名民警带领一辆拖车赶到现场,从高速公路老河口出口处,将故障车拖下高速。随即,拖车司机陶军、罗词涛告诉他们,要收拖车费1020元。 “仅仅拖了12公里就要收这么多钱,太贵了。”伊新桥介绍,拖车司机称拖车出车空驶58公里,拖故障车行驶12公里,都要按公里收费。“3个人身上带的钱都不多,当时只凑了950元。”伊新桥称。 收费是这样算出来的 3月2日,湖北省交警高管13大队2中队施救员陶军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收费的情况: 路程:从该中队所在地襄樊谷城出发到事故现场,空驶46公里,将故障车拖到老河口下高速,是12公里,再从老河口返回谷城又是12公里,所以空驶总计58公里,拖车12公里。 收费:空驶58公里,每公里收费7元,共计406元;拖车12公里,每公里收费15元,共计180元;此外,故障施救出动费150元,故障施救费200元,施救车出车基价(起步价)120元,这样一加共应收1056元。 湖北省高管支队:有些费用不该收 “应借这个机会,剖析一下这个收费典型,以规范收费行为。”昨日下午,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支队长郭唐寅表示。 郭唐寅介绍,由于目前国家财政对交管部门清障拖车未算入财政支出,因此交管部门目前拖车是有偿服务。 对照湖北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郭唐寅指出,该标准中有“事故排障出动费”和“事故排障作业费”,但没有“故障施救出动费”和“故障施救费”两项,2月13日的事件中,只有拖车行为,不存在事故排障。因此,郭唐寅说“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施救费是不该收的”。 当日郭唐寅还表示,他们将对此事进行详细调查。 13大队擅改公函收费项目 3月4日,为证明自身并未违规收费,13大队居然向上级部门出示了一份擅自改动了的公函。 湖北省高管支队13大队向郭唐寅传真了一份说明,自称没有违规收费行为,依据是2003年12月16日十堰市物价局回复的“十价费函[2003]46号”,随说明还传真了该函正文和一张《襄十高速公路故障施救、车辆拖运试行收费标准》附表。 当日下午,省高管支队将该说明原文传真给了记者。但记者发现,该函的正文中明确写着该附表名称为《襄十高速公路事故排障、车辆拖运试行收费标准》,与传真的附表标题不符。 5日上午,记者在省物价局收费处的帮助下,获得了该函原文和附表,发现附表与省高管13大队传真的附表不同,有两项收费项目名称被更改。 经省物价局收费处副处长张建军和十堰市物价局收费科科长张小丽识别,高管13大队传真的该表并非十堰市物价局所发。 5日上午12时许,记者赶到湖北省高管支队,在支队长郭唐寅确认记者手中的传真件确实是13大队所发后,记者向其通报了该传真中附表并非十堰市物价局所发的事实。 郭唐寅与高管13大队电话联系后,向记者证实该大队确实改了附表,并表示将进行调查。 湖北省物价局收费处副处长张建军指出,高管13大队擅自更改十堰市物价局的公函,肯定是违规行为。该局法规处助理调研员赵亚平指出,省高管13大队擅自更改了收费项目名称,扩大了收费范围,其更改后收取的两项收费无效,可以视为乱收费,十堰市物价局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该两项收费,并进行调查处理。 5日下午,湖北省物价检查所综合审理科科长龚会云得知情况后,已责令十堰市物价局进行调查处理。 5日下午4时许,记者还向湖北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通报了相关情况,该负责人表示,更改物价部门公文的做法是错误的,将尽快查处。据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