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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病“废”了她的续保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5:5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律师:保险公司的行为涉嫌违约

  “我今年年初生了一场病,但这并不属于合同中不能续保的范围,可保险公司却以风险太大为由拒绝与我续保。”家住九眼桥附近的蒋女士昨日向本报反映此事时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有点“霸道”。针对这一具有普遍意义并事关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纠纷,律师界认为,蒋女士的优先续保权应得到尊重,而保险公司的行为涉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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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中旬,50岁的蒋女士因短暂性脑缺血住进医院,后基本康复出院。由于蒋在2000年1月就在成都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康泰终身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她随后到公司理赔并顺利拿到900多元赔偿金,但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我买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在今年1月底就到期并该续保了,谁知去续保时却被告知不能续保,理由是我的这种病令他们增加了风险……嘴皮说破了都不续!”蒋说,根据保险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她的情况并不属于不能续保对象,因此对保险公司的做法很难接受。2月中旬,该保险公司在给蒋的《续期核保决定通知书》中再次明确不续保的原因,并说蒋如果不在接到通知后20天内对此作出答复,公司将对蒋的投保作失效处理。

  “鉴于此,我提出在续保合同中特别注明把‘短暂性脑缺血’排除在投保范围外,他们还是不同意;我又提出全额退保,他们仍不同意……”蒋女士认为,保险公司这种有利就续、有险就拒的做法有些霸道。

  针对蒋说的“霸道行为”,该公司理赔部一先生解释说:“附加住院医疗险属一年短期险,公司在与客户续保前都要对客户的情况重新审查,审查后认为风险没有改变的才续保,否则不续。”他认为,双方在磋商续保事宜时实际是平等的,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不存在“霸道”一说。

  在该保险公司即将启用的新格式合同中,记者在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中看到,旧合同中的“主合同交费期满或被保险人年龄超过65周岁时,本公司不予续保”内容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若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于保险期满后续保”。

  对这一现象,成都另一保险公司的业务主管认为“可以理解”,她的理由是:保险业的风险本身就很大,每个公司都在力争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记者张学勇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涉嫌违约

  A.元绪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佳佐认为,保险公司把“若本公司同意”作为续保的前置条件,无形中将续保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从法律上讲,其不明确续保条件的做法侵犯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而且也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B.合泰律师事务所李建川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在风险增加的情况下可通过增加保费等方式解决,但投保人优先续保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续保,其行为可视为违约,投保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C.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智认为,在一个现代文明的社会里,国家和各种机构都在尽力通过各种方式化解或减轻社会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续保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社会发展方向相背离的。张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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