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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读者前来本报投诉—— 这份汽车买卖合同真霸道(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8:51 东方网-文汇报
  文/本报记者徐亢美

  当一位女士决定改买一种车型,与汽车销售商协商时,对方指了指合同说:可以,但交付的5000元定金不能返回。定金被斩,该女士这才对预售合同引起充分重视。她拿着合同直奔本报:“定金虽然有去无回,但要揭露合同中显失公平的霸道行径,以免他人上当。”

  记者请来了几位律师,对这份印制的格式合同进行会诊。

  买方违约要付赔偿商家违约只须退款

  合同是上海一家小有名气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制作的,明显是一个权利义务失衡的不平等协议:对买方消费者而言,必须在约定时日付清款项受领商品,否则按违约论处,所付定金不得请求返还。如果汽车销售商因此受到伤害,还有权向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而对汽车销售商而言,如在约定期限不能提供与合约相一致的车辆,只需向消费者返还所交付之款项,没有其他的违约风险。

  消费者违约要受到不小的经济损失,销售商却毫发无损,如此条款显然霸气十足。我国《担保法》是这样规定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作为建立市场诚信体系的一部分,“定金法条”以“退一赔一”

  的形式,加重了商家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关怀,而盛气凌人的“霸王条款”不仅扭曲了消费者与商家的法律关系,也在规避责任的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们提醒:如商家违约后,用这样的合同条款推卸责任,千万别上当,因为任何不符法律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

  新车质保与卖方无涉“风险条款”转移责任

  再观察一下这份格式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条款”,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在自制的合同中表示:新车交付后,除与新车交付单列明的条件不符之原因外,凡新车质量保修事宜均由买方与新车生产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联络交涉,与卖方无涉,但卖方负有协助联络生产厂商之责任。

  该条款将售后车辆的质量风险基本上都转嫁给了别人。

  律师们再一次发出提醒:别被这种合同条款迷失了方向,我国《产品质量法》是这样规定的——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当售出的产品有使用性能等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在解决售出商品质量问题后,销售者可视情再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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