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工商部门今年重中之重 向“霸王条款”较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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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8:51 东方网-文汇报 | ||||||||||||||||||
文/本报记者田玲翠
六种买卖须用格式合同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已明确规定,有六种买卖合同必须到工商局备案的格式合同,它们是: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旅游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运输合同;邮政、电信合同。 推出10种合同示范文本 为规范这些行业的经营行为,市工商部门已推出了10种合同示范文本,它们是: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家具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商品代销合同(国家局),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国家局)。消费者在进行上述消费时,可以到市工商局的网站进行查询。 点评三种“霸王条款” 电话卡余额过期作废? 马女士购买的100元神州行充值卡超过有效期3天,卡内剩余的80多元余额与号码一并作废。 点评:经营者可以在提供服务的凭证上设置“有效期”,但“有效期”只能终止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无权强制没收消费者所支付的服务费用。 手机信号中断无权索赔? 有家电信公司在有关协议中要求客户承诺,保证不会因手机信号中断等情况向经营者索赔。 点评:明明是经营者因通信中断所应负的法定责任,这类格式条款怎能为免除自身责任而剥夺消费者的索赔权。 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 在黄金周期间,不少商家在推出各种促销活动的广告或店堂告示中,总有这样的一句话:“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点评: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虽有权对所提供的条款进行解释,但提供方的所作解释不能是最终解释,经营者更不能凭借所谓“最终解释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