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泳客裸身更衣遭两男殴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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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8:54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去年7月26日,吴女士和几个同事朋友在玄武湖水上乐园游泳。当晚,她们在女更衣室内冲洗、更衣时,一同伴不慎将肥皂沫溅到另一名陌生女子身上,双方为此产生争执。该女子不久与其同伴离开更衣室,随即带着两名男子一起闯入殴打吴女士,持续几分钟后四人逃离现场。吴女士因打人的两男两女始终没有找到,她将玄武湖公园管理处告上了玄武法院。昨日,法院当庭判决被告玄武湖公园管理处一次性赔偿原告22771.40元。《现代快报》供稿
罕见之处 不诉合同诉第三方侵权 在以往类似的案件中,消费者一般是以合同关系来起诉被告,但是吴女士认为,由于被告在管理上的不作为,导致自己的健康权、人格权、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因此她选择告诉玄武湖公园管理处侵权,这正是此案的罕见之处。 法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精神,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防止或制止损害的发生,却未能防止或制止时,经营者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法庭激辩 经营者有没有尽到义务 原告方在庭上指出:第一,当两名男子闯入女更衣室时,被告未及时发现并加以阻止;第二,吴女士在更衣室内遭第三人侵害时,被告工作人员未采取劝阻和救助措施,也未及时报警;第三,侵害行为结束后,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延缓第三人离开其经营场所,造成第三人至今无法确定。 被告方玄武湖公园管理处认为,被告方场地大、人员多、且事出偶然,使被告采取防范措施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但不是没有尽到保障义务。 玄武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免或减小的损害得以发生和扩大,因此,被告的不作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经营者应承担人身赔偿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特别指出,即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