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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让利”有猫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9:03 沈阳晚报
  都女士以每平方米1850元的价格在新城子区的安宇花园订下了一套房子,不料在交房款时却因为“让利”的问题,双方产生了纠纷:开发商认为1850元的单价是“让利”3.4万元后的价格,而都女士则认为是在单价1850元后的总房款内再优惠3.4万元。3月11日,是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款日期,都女士又面临着“违约”。

  回放:买房遇“让利”

  2003年2月28日,家住皇姑区的都女士根据开发商打出的广告:1850元一平方米出售门市房,特地赶到新城子区的安宇花园看房。

  在看房、询问、比较后,都女士看中了一处148平方米的房子。于是,都女士当场交纳了2000元订金,并约定10日内把购房余款付清。同时,售楼处又与都女士签订了一份购房补充协议,其中写明:开发商一次性让利3.4万元,作为该房以后的厨房、顶棚、电气管线等多处损坏的维修费。

  现实:交款生变故

  3月6日,都女士兴冲冲地赶到安宇花园交房款。不料却被告知先前签订的让利3.4万元,是在原来房价2080元一平方米的情况下让利的,现在的1850元一平方米的价格是让利后的,因此都女士仍需要按1850元交足148平方米房款。对此,都女士大为疑惑:在广告中,开发商一直说那房子卖1850元钱,而且也签下了合同,怎么交钱时却要按2080元交钱呢?卖家:要更改合同

  3月10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安宇花园的王经理。王经理介绍说,这件事他们正在处理中。据他了解,当初卖房时已向都女士说明了房价是2080元,在“让利”3.4万元维修款后,房价是1850元,不过都女士仍坚持是在1850元后的“让利”3.4万元。

  现在他希望能与都女士更改一下原来签订的协议:收回补充协议,或者不再履行合同,开发商双倍返还都女士的订金。

  律师:“让利”有猫腻

  当日,记者采访了辽宁北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宋柏森。宋律师认为,都女士与安宇花园签下的购房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售楼方打出的广告明确写明房价为1850元一平方米,并补充了“让利”3.4万元维修费的协议,因此都女士有理由认为,“让利”是在1850元一平方米房子的基础上让的。而安宇花园通过“让利”的方式,让住户自己维修以后的房屋质量问题是不合适的。按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商品房入住一年内,如出现质量、面积差等问题,开发商有维修的义务。超过1年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可适当收取成本。“让利”不应当与房屋的质量联系在一起,一旦房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这种“让利”下的“免修”协议对购房者十分不利。

  图为都女士不明白:“开发商怎么说变就变呢?”本报记者孙洪伟摄影孙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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