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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谁有权“修正”我们的道德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9:28 中国青年报

  作者:墨帅

  据悉,目前已提交我国立法机关审议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酬金。《中国青年报》3月8日刊登题为《雷锋精神与〈物权法〉》的文章,对这一规定持肯定态度,认为草案确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符合实际情况,与雷锋精神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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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拾金不昧作为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雷锋精神”问题,它实际上还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精神财富、文化精粹以及价值取向。对于一项普通的民事行为,单纯追求某种“对价”、报酬甚至注重功利性和实用性的目标均无可厚非;但对于一项千百年来早已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准则,法律对其做出规范和调整时理应是审慎的、宏观的,不能仅仅停留于具体解决某类民事纠纷的层面,而更应当从如何维护和弘扬一个民族优秀品质的高度来看问题。毕竟,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是强大的,法律所特有的规范、引导、评价、教育功能也足以决定一项传统道德的命运。当我们为避免国家文物遭受损毁时,我们可以制定详尽的文物保护法;当我们为使濒危动物不致灭绝时,我们可以及时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而当我们面对社会道德水准下降,传统道德亟须拯救的时刻,我们为何却又吝于借助法律之手为其确认名分和赋予生机呢?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包括对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评判和引导。通常说来,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最基本的道德不致沦丧,并在条件成熟时将更多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的范畴,以提升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物权法草案对拾得人有权索取报酬的规定,表面上看只是对某项权利的确认,但实际上它对人们内心道德观念体系的冲击是巨大的。如果仅仅因为现实生活中出现一些“拾金索酬”方面的纠纷,就不惜将“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以法律的名义予以事实上的削弱,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恐怕都得不偿失。一旦法律将有偿归还失物的做法合法化、权利化甚至带上鼓励性的色彩,这将意味着传统道德难以避免地走向弱化。

  此外便是“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学者们草拟此法时大概借鉴了国外立法的一些规定。比如德国、瑞士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民法典,对拾金索酬问题均有详细规定。立法过程中的借鉴和学习是必要的,但更应当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各国民众的道德传统、法治意识、价值观念以及民风国情等均有很大差异,倘若不加取舍、鉴别地移植过来,恐怕会导致南橘北枳的后果。事实上,目前很多走向现代法治的国家,都愈加重视运用法律加强国人的美德教育。比如在日本,孩子们就从小受到拾金不昧的教育,将拾到的财物交给附近的警察,失物招领中心在日本随处可见,该国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引导性规范,拾金不昧在现今日本已经蔚然成风。

  物权法草案应当明确国家提倡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即便要对索取酬金问题做出规定,也应当是限制性、补救性的,如此才不致使人们现有的道德价值观念走向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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