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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加入外国国籍才应销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16: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人大代表提交建议认为,其它情况下是否销户应由公民自愿选择

  本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林洁、黄熹、曾璇、吴江报道:“出国热”依然方兴未艾,但一纸户口却仍然是远方游子心中的“痛”。昨日,在京开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郭泽深提交一份建议,希望修改《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民只有加入外国国籍的才要注销户口,其他一律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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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户的规定逐渐改变

  《实施细则》里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后来,公安部逐步把这个是否注销户口的年限确定为一年,只要是一年以上的,就要办理注销户口的手续。直到2003年8月7日,公安部颁布了《30条便民利民措施》取消了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尽管如此,身为广东省湛江师范学院院长的郭泽深认为远远还不能称得上“便民利民”。他建议要彻底废除出境户口注销的规定,中国公民只有在国外加入外国国籍后,规定注销户口,居住国外的公民长期和短期出境的,均可自愿选择注销户口或者办理临时外出户口登记。

  定居非定居已难界定

  郭泽深表示,注销户口是户籍管理部门经常滥用的一项权力,但因出境(短期或长期)而注销户口的权力是超出法律范围的创设,把本来就属于公民的权利多设限制,再另搞一套便民措施,表现了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如果要保障公民拥有户口这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应当将便民措施写入法律法规。

  可现在的便民措施对公民出境户口的处理仍作了“定居和不定居”的区别,郭泽深说,“所谓的定居和不定居,是变动的,如今公民的出入境越来越频繁,两者之间已经渐渐失去了区别的意义”,一些人在国外没有永久居留权,即被视为非定居,但离开原籍的时间并不比所谓定居国外的人短,而在有些国家,是否定居,难以界定。出国定居时间最长也不过是无期,可是我们目前连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员被注销户口的规定也被废除了,再保留出境定居者注销户口的规定毫无道理。

  长期离国可自愿销户

  郭泽深说,在我国现有户口制度下,拥有户口是公民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户口的消灭事由,只能是公民身份的灭失,即自然死亡或加入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公民身份。

  另外,出境定居行为没有改变一个公民只能有一个户口的户口原则,也不发生户口的迁移,因而出境定居者的原有户口不应被注销。考虑户口可能被冒用等而导致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公民长期离国,可以自愿申请注销户口。“但只能是自愿”。

  同时,我国的户口,与不少公民权利相联系,注销户口,必然导致一些权利的不能正常行使。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拥有选举权。选举权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选民的登记常常是与户口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国际间的交流越来越广泛和密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经常在国内形成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户口,这些公民在国内的民事法律权利,变得没有依托,谈其权利保护就很困难了。(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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