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来源不明竟成贪官“护身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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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04:3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成为了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曹克明委员建议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或者干脆按贪污罪论处。同为政协委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也表示这一问题的确存在。 “我们现在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太轻,上千万的财产来源不明最高也是判5年,群众的意见很大。有些官员能查清楚的贪污受贿款是100万、200万,可来历不明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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