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 广州妹遭遇手机偷拍 "春光"上网算侵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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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07:55 新华网 | |||||||||||
昨天(3、12)媒体报道的《广州妹遭遇手机偷拍春光上网》一文引起读者强烈反响,不少读者致电表达看法。而转载了该文的一些知名网站的点击率也飙升,网上讨论更是热火朝天,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成了讨论的重点。 部分网友:穿出来就是给人看的 综合来看,网友们大多认为偷拍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手机偷拍到底算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上。有部分网友认为,在公共场所用手机拍摄他人,根本就算不上是侵犯他人隐私。 一位IP地址为211.141.67.*的网友就表示,一个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场合的部分不算隐私,在公共空间里被拍照,同“被人看在眼睛里”没有什么区别,所以用手机拍他人照片,谈不上侵犯他人肖像权或是隐私权。更有不少网友表示:你穿出来就是给别人看的,何来“隐私”一说呢? 但许多持反对意见的网友则反驳,即便是在公共场合,偷拍他人照片首先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允许,其后把照片发布到网站上更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这已经是最大的侵权。 不过,不少网友都认为,目前我国在“偷拍”、“侵犯隐私权”等领域的法律法规都很不完善,这也使得我们在认定行为性质、追究责任和行使权利时都有很大困难,所以,当务之急是国家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 人大代表:偷拍极不尊重他人 市妇联副主席林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种事情已不仅仅关系到女性权益保护的问题,更涉及到一种公众道德和公共管理问题。每个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和人格权是受到有关法律保护的。如果有人用手机进行偷拍并弄到网上传播,从法律上来说已经构成民事侵权,被拍者可以要求索赔。 省人大代表李焕新则认为,这是一种极不尊重他人的行为。被偷拍者如果受到伤害,本人有证据就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制裁,要求偷拍者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李焕新说,由于在法律上尚没有针对性的措施,所以“我们应该从一开始就发动强大的社会舆论,制造谴责这种不道德行为的社会氛围,对偷拍者进行‘围攻’。”他认为,这种事情需要社会、公民一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林靖峻尹来杨莉)(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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