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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只有5年 要不要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08:10 新华网

  量刑只有5年 要不要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新华网 2004-03-13 08:10:23 )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次全国“两会”上,先后有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华和全国人大代表、马鞍山市市委书记丁海中提出建议,希望对刑法相关部分进行修改,提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期。事实上,加重惩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要求,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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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已被代表和委员多次提起,成了一个“老资格”的议案和提案。

  1997年全国人大修改《刑法》时新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由于该罪名在刑法中的量刑只有5年,明显偏轻,犯罪嫌疑人很清楚,在司法机关无法查证的情况下,他如果坦白自己的巨额财产系贪污受贿而来,他最高可能被判处死刑,但如果他一口咬定“我不知道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那么他顶多被判5年。所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一个“避难所”,成了不少贪官的一道“免死牌”。

  对于贪污受贿罪的指控,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搜集到确凿的证据,而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相当于是在犯罪嫌疑人拒不坦白交代,而检察机关又确实无法查证的困境之下作出的无奈选择。既然检察机关无法查证,那么从逻辑上讲,犯罪嫌疑人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就既有可能是他贪污受贿得来的,也有可能不是他贪污受贿得来的;如果是前一种情况,比照贪污受贿罪进行量刑并无不可,但如果是后一种情况,比照贪污受贿进行量刑就似有畸重之嫌。有人对陈文华委员的提案表示了不同意见,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说是刑法中惟一涉嫌甚至可以说就是‘有罪推定’的罪名”,如果比照贪污罪追究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官员的刑事责任,在不能解决“有罪推定”的问题之前,恐怕很难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

  从某种意义上看,现行《刑法》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规定畸轻,给人的感觉主要不是在惩罚官员积累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是在惩罚官员拒不交代巨额财产来源的行为。这即便“涉嫌甚至可以说就是‘有罪推定’”,其实也并没有违背现代法理原则和法治精神。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谁要是怀疑某名官员是贪官,谁就负有列举该官员贪污的证据的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强调“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对“谁主张谁举证”的一个必要补充。对于某个官员的巨额财产,当然是他本人最应该知道其来源,他本人对此享有天然的信息优势,具有搜集证据的最大便利条件,因此主要举证责任(证明他不是贪官)就不能由怀疑他的财产来路不正的检察机关承担,而应当倒置到该官员身上,由他自己来承担证明自己的财产来路正当的责任,否则他就理当为自己的举证不力承担法律责任,为自己拒不交代巨额财产来源的行为付出代价。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责任偏小,代价偏低,很难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的意见,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教训,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文/潘洪其):(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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