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需要清醒面对的“社会责任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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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10:5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时下,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仍举着“劳动力廉价”的招牌招商引资,而“廉价”的背后,则可能是工人拿不到工资、劳动环境恶劣———正如有代表委员所说,这是“靠出卖权益向资本献媚”。 对此,何志尧委员在今年两会上的一番话,便有了某种警示的意味。《中国青年报》3月10日一则题为《国外强制推行“社会责任标准”中国呼唤企业公民》的报道,援引何委员
分析起来,人家的“社会责任标准”,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本质冲突。而我们之所以担心这一标准的推行可能对不少外贸企业构成影响,恐怕还是我们在落实法律条文上有着相当的距离,现实是,侵害劳动者正当劳动权益的现象在少数地方少数企业时有发生。 在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如今,别人拿出一个强制标准,要求我们的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件令人尴尬的事。 也许有人要问:别人有什么资格拿“社会责任标准”要挟我们?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回顾一下历史: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美国,一度通行“赢利至上”的规则,即垄断不受限制、童工合法、工人权利没有保障、消费者无处投诉、环境污染没人关注,财富迅速向少数“敛财大亨”手中聚集。在这个“镀金年代”,没人谈及“企业的社会责任”。之后,人家的市场经济渐渐走上正轨,相关法律纷纷出台,“赢利至上”受到挑战,“企业的社会责任”被突出强调。 在此,本人并不想拿中国的现状与某某国的当初做简单的类比,况且事情本身也没什么可比性。但有一点,我们必须要清醒,那就是,有人拿“社会责任标准”说事,主观上可不一定是出于“菩萨心肠”。正如政协委员何志尧所说,人家的真正用意在于,“通过强调劳动力的重要性,消除中国企业以劳动密集型降低成本的优越”。 无论人家主观、客观的用意何在,我们应当坚持我们的理智。至少,不宜对人家的“标准”漠然视之。如果我们要与国际接轨,如果我们的企业想做大、做强,无论如何,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用通行的术语说就是,做一个合格的“企业公民”———这终将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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