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症结及劳动者权益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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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10:5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从国家与职工的关系转变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劳动力从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用工形式从国家用工转向企业用工;劳动管理从国家行政管理转向企业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的调整从行政命令转向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逐步取代固定工制度,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相对减弱。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使企业职工待岗和下岗成为正常现象,特别是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职工下岗、待业增多,劳动关系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现象明显增加,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为例
目前,企业性质由单纯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发展到有个体经营、股份制经济、三资企业、外资企业、民办企业等多种形式并存,部分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大量的富余人员下岗待工,劳动者名义上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领取生活费,仍享有各项保险待遇。同时,他们又在其它单位从事劳动,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还有一部分人以“停薪留职”、“外借”、“外出劳动”、“请长假”等形式离开原企业到其它单位从事劳动。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体制转轨时期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它有利于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稳定,但却不利于劳动管理,存在诸多弊端,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在一些用人单位未得到贯彻落实。有些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上比较混乱,存在随意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等现象;或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合同到期该续订而未办续订手续,用工极不规范。这种事实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非法用工现象,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使劳动关系处于无序状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且群体性诉讼也有所增加, 2000年以后,顺义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60%以上是3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其中人数最多的达235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如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 我国的劳动法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不足,如立法缺乏整体规划,体系不健全。目前的劳动法规,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且很多一部分是“试行”、“暂行”、“意见”、“通知”等,缺少劳动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社会保障制度相对不健全,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方面还有临时性现象,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多种性质的用工制度并存,劳动力管理比较混乱。顺义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力求做到公正、公开、公平,要注意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既为企业的改革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应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及时依法作出裁判。还应当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对于可能发生的集体上访,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掌握主动,化解矛盾,确保首都的社会稳定。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还应注意研究和总结我国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吸收和借鉴国外劳动法理论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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