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多判5年量刑太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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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11:15 都市快报 | |||||||||
据新华社从中国惩治腐败犯罪的许多案例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已经成为巨贪们逃避严惩的“避难港”,不能适应当前反腐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马鞍山市市委书记丁海中呼吁,及时对刑法相关部分进行修改,提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期。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或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相比之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较轻,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量刑的财产数额“上不封顶”。
丁海中说,如果贪污者足够“聪明”,与行贿者及其他涉案人员串通一气,将贪污受贿行为全部“成功”转化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事实,那么他们只会受到最多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这种不当惩罚有悖刑法精神,影响吏治清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