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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昨通过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11:49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昨日召开的泉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泉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修改《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议案。至此,数易其稿的《暂行规定》尘埃落定,并定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暂行规定》,将火葬区范围界定为全市各县(市、区)除汽车不能通行的边远地区。该规定的内容包括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的筹建及其服务项目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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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标准、办理遗体火化的手续、丧事活动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等。

  正常死亡

  限时通知殡仪馆

  泉州市民政局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将《暂行规定》上一稿中的“遗体停放时间不超过12小时”进行了修改。

  最后审议通过的《暂行规定》中要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的社区居委会范围内正常死亡的,丧事承办人应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前往接运遗体;其他区域正常死亡的,丧事承办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殡仪馆前往接运遗体;在医院内,病人死亡后,医院应会同丧事承办人立即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丧事活动

  禁止家中治丧

  《暂行规定》规范了3个区的社区居民丧事活动,规定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的社区居民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举办,不准在家中治丧,不准在殡仪馆以外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搭设灵棚和抛撒、焚烧祭祀品。

  私自土葬

  责令起尸火化

  私自土葬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丧事承办人起尸送往殡仪馆火化,并恢复土地原貌和植被,一切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负担,并由国土,林业、城管、城监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拒不改正的由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协同下强制执行起尸火化;阻碍公务的,由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负责处理。

  骨灰存放

  迁移需批准

  遗体在殡仪馆火化的骨灰应寄存在殡仪馆的骨灰楼,需移放到其他经批准的存放地点的,须经县级民政局出具骨灰去向证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取走或处置骨灰的,予追究责任。

  本报记者 邓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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