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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楼保险不宜一次交费 政协委员质疑“强制参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3日15: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建议区分对象投保,减轻购房者负担

  本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吴江、黄熹、曾璇、林洁报道:“按揭买楼就必须参加按揭保险”,这一行规令许多购房者困惑却无奈。“3·15”临近,全国政协委员周绍熹专门递交提案,对此表示质疑。“强制保险”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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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绍熹认为,目前,各银行要求按揭买楼者必须购买保险的依据是央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此规定本意是化解银行的按揭风险。但这《办法》只属部门规章,因此,银行这一“强制做法”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周绍熹指出,眼下按揭保险的一些操作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比如,购房者在向银行贷款时,一般只需借房款的70%-80%,却要按整个房产价值投保;保险合同通常规定银行是第一受益人,购房者交了保险费却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一次收取全部保险费,购房者若提前还款,剩余期限保费仍要照缴;保险公司按房产销售价格收取保险费,承担的风险却最多不超过房价中的建筑成本,对购房者不公平等等。“霸王条款”应否修改

  周绍熹指出: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项法律规定,个人按揭购房必须“强制购买保险”,按揭者是否参保应属自愿行为。眼下的做法,实质上是银行利用业务优势地位,有意将按揭风险的经营成本转嫁给购房者,这是一种霸王条款,应该废除。周绍熹认为,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其它措施来防范按揭风险,比如加强对借款人信用调查等;银行也可与开发商、保险公司联手,寻找一个既能防范风险,又能使老百姓少花“冤枉钱”的方法,比如担保等。按揭保险区分对象

  对于目前的按揭保险,周绍熹建议,尽快从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取消一次收取全部保费的做法,允许逐月缴纳。保费额度应根据实际按揭余额确定,若按揭余额逐年下降,保险公司也应同步下调保费。

  ———区分受益对象(银行或购房者)重新确立险种。银行最大的风险应是贷款信用风险,但目前的按揭保险把财产保险和信用保险捆绑,加大了投保负担,建议分别设立“银行房屋抵押险”和“贷款人贷款险”。前者由银行出资投保,保险公司则担保抵押物的保全,从而确保银行按揭业务的安全。后者则由购房者掏钱投保,以防范购房者的“财产损失风险”和“预期还贷能力风险”为出发点,增加保障购房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内容。

  ———对保险金额的约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重新考虑,建议以购房者的贷款额来确定投保金额,并据此计算保险费。

  ———在计算应缴纳的保险费时,应当以房屋的建筑成本为基数。由于建筑成本中还包括了配套设施的费用,因此,如果配套设施也遭受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相应的修复费用也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费设定不应“一刀切”,可以考虑对不同价位的商品房收取不同的保费,也可以给出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便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灵活掌握,等等。(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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