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卡过期作废有侵权之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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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4日05:1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电话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余额该不该退?”全国政协委员方廷钰的回答是“该退”。他认为,消费者买卡相当于向电信运营商买服务,到期服务终止与卡内余额无关,不退余额等于侵占消费者财产。他建议:运营商可在扣除一定手续费后退还余额,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方廷钰委员称,经与部分专家研究,他认为,电话卡实际上是一种有价证券,是消费者与电信企业之间就电信服务订立合同的一种凭证,记载着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卡上标注的有效期实际上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义务就终止了。但是服务是有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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