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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汉民代表:立法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4日11:1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把农民组织起来,决不是实行过去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经营方式,而是按照现代化生产的专业化分工,由其产业链条和内在的经济利益所联合起来的合作关系。

  目前,在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出现的“公司+农户”是一种较好的组织形式。但是,公司与农户只是一种买卖关系,农户缺少直接和专门的利益表达渠道,没有权利过问公司的情况。农民在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中,所得到的利润甚少。因此,建立适应我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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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十分必要。

  目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尚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和保护。应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或“农村合作社法”。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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