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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何时不再有用法的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4日13:59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3月14日电(记者徐寿松)“学法带给我的是快乐,用法带给我的是苦恼!”上海市宝山区居民徐道明为了懂法,在不惑之年去自学法律本科;但在历经一连串的维权痛楚后,他不禁感叹:“学法越多,麻烦越多,苦恼越多。”

  为人耿直的徐道明向记者诉说了他学法、维权的心路与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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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春,单位分给我一处住房,入住后业主们发现,小区的绿化率达不到政府的规定。当时适逢区里召开人代会,我作为业主代表,向区人大代表反映此事。不想开发商伙同有关部门,指责我要挟人大代表,要冲击人代会,并通过单位警告我不要再闹下去,否则要以影响稳定为由,扣发我的奖金。我始终弄不明白,自己维权到底哪里错了?这事对我触动很大,我决计去学习法律。同年,我就到华东政法学院自学法学本科,直到2002年毕业。

  “知法懂法后,我本以为有了尚方宝剑,生活中可以以法护身了,但接连两起维权经历让我深深感到:知法不难,懂法不易,学法维艰,而用法更是难上加难。2000年,我买了一处期房,在办理购房贷款时,某银行让我在一份委托银行办理房屋意外保险的委托协议上签字。协议规定,自办理贷款之日起,保险费就由买房人付,且末了还加了一条‘本协议解释权归银行’。我当即指出这两条格式条款倚强凌弱:既然是购房人委托银行代办保险,是购房人向银行授权,解释权当然归委托人,怎么会在银行?这显然是‘霸王条款’。此外,因为是期房,购房人一经签订预售合同,即按月付款,而这时并未交房,房屋还在开发商手里,风险理当由开发商承担,凭什么要买房人付保险费?在我的据理力争下,某银行将解释权的条款删除。据说,这在上海银行界是首开其例。但对于保险费,虽只是区区120元,银行明知错误,但就坚持不退。我从营业点一直找到支行、分行,他们至今仍不给回答。

  “在签购房预售合同时,我特意增加了补充条款:在物业的正对面‘不建任何建筑’。但到2002年交房时,发现物业的对面冒出了间变电室。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我向区法院起诉。我提请法院调查开发商曾在绿化图中展示物业对面是绿地、在原规划图中也没有标记变电室的事实,但法院不去调查,判决我败诉。到规划局查阅规划图的必须是持法院调查令的律师或法官,我不想请律师,老百姓没那么多钱;我想自己搞清程序,且在当事人要求下,法官有调查义务。我随即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没去调查,而是驳回上诉。我决心将官司进行到底,根据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申诉、提请检察院抗诉。我不是小题大做,更不是刁民,我只想依法讨个说法。

  “老百姓维权真的很难!因为想依法维权,我去学习法律;因为懂法用法,我爱较真,麻烦便不断。在我们周围,熟人比法律可靠——不知这是法律意识的退步还是实用主义的进步?现在,全社会鼓励学法、知法、守法,恰恰没有提用法。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看,前者多是被动的,而唯有用法是主动的。对于法制进步而言,用法比知法、守法更重要——为方便、省事,不去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其实那是对权利的滥用。只有每个人把法律还给法律,社会才会让正义回归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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