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高票通过 中国宪法完成第四次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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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4日17:4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四日电 (记者 齐彬)中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今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完成。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下午举行闭幕会,二千九百零三名代表参与投票表决宪法修正案。在二千八百九十张有效票中,二千八百六十三票赞成、十票反对和十七票弃权,宪法修正案获高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今天将发布公告,公布这一修正案。
此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有十四条。根据修正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得以确立;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有了宪法保障;土地征用制度被完善;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进一步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宪法保障;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以及关于紧急状态、国家主席职权、国歌和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人大代表对草案的审议意见,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还对草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关于对土地和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及补偿问题,二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表述问题。 此外,有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此前就已经被提出过,并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其中有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有的可以在有关法律中加以规定,目前可以不对宪法有关规定作修改或者补充。 有关人士指出,中国宪法的此次修改,把中共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宪法修正案凝聚了中国党和人民的集体智慧,立意高远,内涵深刻,顺乎民意。修正案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中共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是中国宪政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中国现行宪法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于一九八八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一九九三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一九九九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共涉及十七条。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