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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协公布十大不诚信行为 包括退火车票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03:12 京华时报
排队等候退火车票的人们。本报记者 胡雪柏 摄

  本报讯(记者张辅评)昨天,市消协披露了经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经营者不诚信行为。其中,垄断经营、霸王条款等均属此列,典型案例就是铁路强行收取20%的退票手续费。

  市消协副秘书长张明介绍,日前,李先生向市消协反映,他春节前因故暂不能出行提前一天退火车票时,铁路部门要收取火车票价的20%作为手续费。他认为乘车人多,退掉的票转眼就能卖出,收手续费比例过高不公平。

  经了解,铁路部门规定,消费者退票时需扣除20%的手续费,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收取。市消协认为,铁路部门这样依靠自身垄断地位的优势制订不公平合同条款,增加消费者责任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他还介绍,在市消协系统去年受理的1.8万余件消费者投诉中,由于经营者不诚信行为引发的投诉占总量的85%,不诚信行为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年2月以来,市消协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不诚信行为的基础上,结合2003年投诉情况,归纳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十大不诚信行为。

  链接:十大不诚信行为

  (一)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经营者非法制造、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

  (三)垄断性行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四)经营者采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免自身义务的行为。

  (五)经营者之间恶意串通,采用欺骗手段,诱导消费者消费的行为。

  (六)经营者应明示而不明示商品或服务信息的行为。

  (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偷工减料的行为。

  (八)经营者故意违反与消费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九)经营者故意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凭证等相关资料,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十)经营者以赢利为目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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