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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诚信面前守望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10:46 华商晨报

  文/李岩

  重复出现的讯息往往有两种暗示:一种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另一种是问题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当“讲诚信,反欺诈”的主题以“诚信,维权”的形式又一次出现时,容易让人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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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上面的两种暗示。前者是1997年“3·15”的主题,后者是今年的,如果把1997年至2004年看成一个轮回,那么对于消费领域诚信建设的评价,首先应是螺旋上升,其次是任重道远。

  诚,笃心,诚实;信,践诺,守信。诚信对于一个人来讲属于道德自律范畴,对一个企业来说该归于内在约束领域。古人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即使在现代社会,对于一个实体的评价,诚信也往往具备一票否决的威力。

  诚信的重要性自不必说。一个商家将诚信放在什么位置,决定着企业的经营高度。高瞻远瞩的商家,懂得在自身与外界联系的纽带中,什么是不可或缺的;懂得品牌效应的确立,哪些是必不可少的;也懂得在与社会的劳动交换中,什么是自己安身立命的根本。尊重消费者就是尊重自己,诚信被屡屡强调,是公众的共同要求,也是社会良性秩序确立的经济前提。因为在根本上讲,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为什么重要的问题频频提起却未能得到彻底解决?也许在眼前收益与长远回报中,在蝇头私利与公众权益中,有人不想去把握平衡,或者无意间失衡,但其中的原因不论是道德自律缺位还是忽视相互依存的发展观,究其根本均是出于认识上的无知。

  从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于国会咨文中提出消费者的“四项权利”时起,消费者就开始了带有使命感极强的维权行动。

  借鉴他人经验,在求诚信自律的同时,必然少不了制度约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实施起,距今已有10年。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实践过程中,总结自身与他人的有效经验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制度建设是促进进步的有效手段。比如,诚信档案的建立不妨探求全国的统一标准,而不只是个别的地区行为。这亟需法律权威来协助贯彻。

  “诚信,维权”,我们期望再次诠释其含义之时,是将它当成一种假设,或是对过去的回忆。维护公共利益,树立诚信意识,自律与他律仅仅是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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