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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应整齐划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11:06 沈阳今报

  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说:“个人所得税和每个人都有关系,建议尽快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调到1600元。”这个提议在今年“两会”上得到很多呼应。(3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个人所得税800元的扣除标准是1980年开始实施的。当时,国家领导人的月薪只有400多元,而社会平均月工资仅为几十元。20多年过去了,800元的起征标准显然已经非常不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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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近年来,广州、深圳、北京、上海、南京等地都已“擅自”提高了起征标准,其中深圳已提高到1700元。所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起征标准,势在必行。

  那么,如何调整?宗庆后等代表的建议显然是将起征点统一调高到1600元。笔者以为,这未必是最佳方案,因为1600元的起征点,对于少数落后地区来说偏高,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却仍然太低。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有两个,一是收入功能,即增加财政收入,二是调节功能,即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就调节功能来说,个人所得税应该遵循“力求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收入者,主要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它所针对的对象应该主要是为数不多的高收入者,而不应该影响到公民的基本生活。然而,就2003年来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8600元,而深圳市的年人均收入已经接近六万元,虽然该市已将个税起征点提高,但1700元对于深圳人来说仍然太低。比如深圳有些人的月收入只有2000元,这在深圳绝对算是“穷人”,日常生活尚且相当困难,可这种人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显然有悖于个税的基本原则。

  笔者的意思是,不可能找出一个标准适合于全国各个地区。如果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一个起征点后,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擅自”提高或降低起征的标准,那就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其如此,还不如实行更加灵活、科学的税制。基于这样的思路,至少有两种方法可以考虑:一、国家制定出一个浮动的范围,即确定一个最大值和最小值,然后将个税起征具体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地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国家确定一个系数,由这个系数乘以当地上年度的人均月收入,从而得出个税起征标准。

  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居民的收入水平还正在不断地提高,即使现在制定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个税起征标准,过几年也会过时,这就需要不断地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所以,个税起征点不应该整齐划一。而上述两种办法,尤其是“系数法”,则可以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因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不同,随居民的人均收入变化而变化,既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可使个税起征标准始终维持在合理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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