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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何时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12:52 新闻晚报

  打折商品恕不退换;介绍性广告上标明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宾馆酒吧称每位最低消费50元……这些在生活中习以为常的“顾客须知”可谓比比皆是。昨天,上海消委会主任赵皎黎表示,《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已实施两年有余,但上述“霸王条款”仍积习难改,商家单方面的“有约在先”,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市消委今年将着重对此进行公开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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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消委会的张秘书长在分析原因时认为,主要还是部分经营者在轻视法规、逃避责任。《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定,凡是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装潢合同、旅游合同、供水合同、电信合同等都必须到上海市工商局进行备案。然而,部分企业接到工商部门的备案通知书却视若不见,置若罔闻。有的经营者则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设立不合理条款的经营者这么多,既然自己还没有遭到消费者的强烈投诉,工商部门就不会主动查上门”。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傅鼎生认为,一切都是利益在驱动,这是一个无法彻底制止的现象。如同小偷,人人都知道偷东西是违法的,但始终有人加入小偷的行列。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固然离不开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经营者的自律,每一位消费者也应该大胆地向“不平等条约”说不。遇到霸王条款,消费者完全可根据监督条例到工商局或市消委会投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消委会张秘书长表示,消委会今年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公开点评“霸王条款”,目前,消委会正全力搜集本市的各类不平等格式条款,市工商局也将在二季度着重打击“霸王条款”,消费者发现类似条款,可速到消委会或工商局投诉。

  这些规定也不合理

  某商品保修单上称: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概不负责某宾馆称:如有贵重物品丢失,本饭店概不负责某洗衣店称:对洗涤结果概不负责;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某冲印店称:胶卷遗失或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某房产公司称:订房者若需中途退房,则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某商场称:离开商场发现商品短缺,本公司概不负责。某家具店称:样品特价,不退不换。某培训中心称:无论成绩如何,本中心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案例一

  近日,本市一女士购车时决定临时改买某车型,与汽车销售商协商时才发现,自己违约时,交付的5000元定金不能返回,而销售商违约则什么约束都没有。据了解,该合同是上海一家小有名气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制定的。合同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约定时日付清款项受领商品,否则按违约论处,所付定金不得请求返还。汽车销售商如在约定期限不能提供与合约相一致的车辆,只需向消费者返还所交付之款项。权威点评:

  这是一则典型的霸王条款,商家在规避责任的同时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给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要双倍返还定金。我国《产品质量法》更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当售出的产品有使用性能等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二

  王女士到某大卖场购物,当她拎着大小马甲袋从收银台出来时,她手里还紧紧攥着一张收银条,因为根据惯例,要出大卖场,她还要经最后一关,在超市出口处,将有几位超市保安专门验对王女士的收银条,只有收银条盖好章后,王女士才可以轻松踏出超市大门。权威点评:

  这一情景几乎在本市各大卖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消费者早已习以常。超市也认为这是一个保障超市利益的好办法。但事实上,消费者拿到收银条就意味着银货两讫,商品从那一刻起,已归消费者所有。那么大卖场根本就没有权力通过出门盖章的形式再检查一次别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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