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骨灰盒不给存骨灰:透视生活十大“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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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13:00 千龙新闻网 | |||||||||
(北京各行业协会开展诚信活动) 百姓现代生活十大奇特之“怪” 近日,记者在走访北京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过程中接触到了大量消费者权益遭 受侵害的典型案例,记者从中选取了十多个颇有意思的例子:
劣质燃气灶,推销靠吓唬。 刘某的燃气灶有点毛病,在楼道里看到“燃气集团下属公司”维修燃气灶的小广告后,便给他们打电话要求维修。维 修人员检查后说:“这个灶已坏,不能修只能换新的,不换有爆炸的危险。”经他们一吓唬,消费者同意换一台新燃气灶,价 格1390元。 谁知几个月后,新的燃气灶又坏了,刘某请他们来修,维修人员说:“你的这个灶具修不了,交四、五百元,我们给 你换个新的。”至此,刘某才知道受骗了。找到北京燃气集团反映。经了解,燃气集团从来没散发过这种小广告,原来是有人 冒充燃气集团的工作人员从事推销劣质燃气灶活动。 “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北京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贾英池主任说。 特效治风湿,竟是过期药。 王某有风湿病,从广告上看到北京某医院与山西太原市类风湿病医院合办的类风湿治疗中心研制的药,对治疗风湿病 有显著疗效,便邮购了三个疗程的药,收到的药是由山西一药厂生产的制剂。 经后来调查,该药厂从2001年就不再生产这种药了,而消费者所购的药都是2001年以前生产的,但贴的都是 新的生产批号,按照说明上所注的“保质期半年”的规定,这些药都已经过期。“该类风湿治疗中心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侵害 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赔偿权,属于非法制造、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贾英池主任说。 不买我的骨灰盒,一律不给存骨灰。 “凡不在我馆购买骨灰盒,一律不给提前火化,一律不准在本地骨灰堂寄存骨灰。”这是堂而皇之挂在某殡仪馆显眼 处的文字。消费者李先生对此提出质疑:“凭什么非得要买你的骨灰盒?国家许多商品都放开经营了,骨灰盒有垄断的必要吗 ?” 据了解,在殡葬行业中,不时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诚信行为,如殡葬主管部门规定,寿衣店不允许代销骨灰盒, 消费者只能到殡仪馆购买,但殡仪馆的骨灰盒价格很高,一般是进货价格的3至5倍甚至更高。消费者别无选择,只能购买殡 仪馆提供的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的骨灰盒。 此外,一些成本仅十几元的寿衣价格在市场上高达上百元乃至上千元。一些殡葬服务环节和场所经营者不经逝者家属 同意,强卖殡葬用品,或强迫家属接受其提供的服务,而且价格高昂。 “这是属于垄断经营、强制交易。”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曹中生指出,殡葬业的一些经营者,趁逝者 家属痛失亲人、无心计较价格之机,依其垄断地位,将殡葬商品和服务极不公平地强加给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和公平交易权。 手术出问题,医院无责任。 李某在某医院做手术之前,却被要求签署一份奇怪的协议书,上面明确列出手术过程中和术后可能出现的全部问题, 并让患者或家属签字。若患者或家属不签,医院就不给做手术。若是签了字,术中、术后不论出现任何问题,医院都没有责任 ,所有的手术风险,包括由于医院方的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责任,都全部转移给患者或家属。 “手术协议书中的内容,明显存在着医院和患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曹中生指出,医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 除因自己的过失而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显然有失公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换了十个单位,莫名全被辞退。 王某在某中介机构报名求职,交中介费500元。中介机构与其书面约定,在2个月内为其介绍10处用工单位,若 2月内找不到工作,退全部中介费;若2月内为王某找到工作,或找10个用工单位不录用王某,则不退中介款。 王某在2个月期间,的确经中介机构介绍,前后到了10个用工单位应聘,可是均在试工两、三天后被辞退,且试工 期间没有付给王某工钱。 经过调查,实际上,这些用工单位根本不需要人,只是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做了一种交易,中介机构把求职者介绍 过来,该单位只需以种种借口把求职者辞退,这样求职者所交的中介费就落入了中介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腰包。 “职业中介机构与用工单位恶意串通欺骗求职消费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曹中生指出, 类似的现象在旅游团中也不鲜见。 航班缘何误点,机场无法解释。 本应于晚8时起飞的航班,但一直到晚12时,仍无登机的消息,当询问机场工作人员时,答复竟一律是“不清楚” 。己经安排好行程的消费者焦急万分,找遍整个机场,也找不到对航班误点能作出解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且无人向消费者提 供餐饮和住宿等服务。 曹中生处长分析说,航班误点等相关真实信息,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明示给消费者。航空公司应明示而不明示航班相 关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超市购买“冻虾仁”,到家“缩水”一半多。 王某在北京某超市购买的“冻虾仁”,外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为250克。可回家后,王某发现重量不对,用秤一称 ,只有115克,他反复比较称重了多次,都是这种状况。 经了解,目前,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市场、超市出售的“冻虾仁”存在着缺斤短两的问题。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 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而孙先生的遭遇也与王某很有点相似。孙先生与一厂家签定了整体橱柜的制作安装合同。可是该厂家在施工过程中, 没有使用合同中约定的90元一块的“特级金秋板”,而是价格较低的“三级金秋板”;橱柜的顶层钢板没有使用进口高级钢 板,而是国产普通钢板。其偷工减料行为也堪称“一绝”。 旅游原本去散心,强迫购物生烦恼。 王某一家四口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双飞五日游”,在旅行过程中,导游擅自改变事先合同约定的行程和路 线,将原订去西岛改成去万泉河飘流。在途中,又擅自增加购物的项目,以“休息、喝茶”为名,将全体旅游团成员带到一家 名为“德铭居”的茶艺社,向消费者推销质次价高的茶叶。 消费者对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擅改游程强迫购物的行为十分愤怒,要求其赔偿时,遭到旅行社拒绝。 类似的经营者故意违反约定的行为狄先生也遭遇过。狄先生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租了一套房子住,合同中约定: 消费者预交2400元押金,每月房租1200元,月付,租期一年。租赁期间,若房地产经纪公司违约,赔偿消费者两个月 租金,若消费者违约,则押金不退。 四个月后,房地产经纪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合同,狄先生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义务赔偿损失,但被房地 产经纪公司拒绝。 楼前本是芳草地,忽地出现垃圾房。 赵某购买商品房时,售楼工作人员称其小区有充足的车位,且楼前是上千平方米一片绿地。并在合同中载明了房屋的 户型图、销售的面积数据和公摊面积等。但当消费者入住后,发现楼前的绿地上又建起了垃圾房,自己的房屋公摊面积也有偏 差。 当赵先生与开发企业交涉时,开发企业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小区规划图纸、垃圾房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及面积公摊图纸 等房屋的相关资料。消费者由于缺乏房屋的相关资料证据,了解不到真实情况,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生完孩子刚出院,产品推销上门来。 牛女士在医院生完孩子后回家休产假期间,屡次接到有关婴儿用品等公司推销员的电话推销,还常有产品推销员上门 推销。牛女士非常奇怪,这些婴儿用品的经营者是如何知道其家的电话和家庭住址的。 经牛女士查询,原来是医院未经其同意,将她的个人信息资料透露给了这些经营者,导致其在休息期间,无端地被这 些推销员所打扰。 类似的情况李小姐也遭遇过。李某参加一个大型人才招聘会,在会上,她将其姓名、电话及家庭住址填报到了一个人 才中介中心。但是,在李小姐回到家的几天里,有数十个她不知道的人才中介机构要向其介绍工作,并且都要面谈,可当李小 姐到了其中几个中介公司时,他们在替李小姐找工作前,却索要300-500元不等的中介费用。李小姐于是愤怒地投诉人 才中介机构“有意向这些不正规的中介小公司泄露消费者的个人情况,以获取利益”。 “这种以赢利为目的,擅自对外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曹中生处长指出。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生活的重要法则之一。”北京市消协一位副会长说,一个“以道德为支 撑、以产业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经济生活环境才是消费者放心消费的最佳环境。 “民不信不力,国不信不兴。”北京市工商局局长张志宽指出,在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诸多问题的过程中,倡导企业 都能“诚信经营”,要比一年几次整治经济秩序来得更为切实和有效。那些靠坑蒙拐骗敛财的企业必将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已被锁入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黑名单”的5万多企业以及2万多名法人就是很好的例子。(千龙新闻网王玲) [ 编辑:孙绍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