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商号”也属侵权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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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13:40 温州都市报 | |||||||||
“百福”珠宝欲拿法律来维权 黄晨 本报讯温州市百福珠宝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戴晓峰昨天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有人打着“百福”商号经营珠宝,他该如 何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据了解,“百福”公司于2002年10月7日成立,并注册了商标,经工商部门核定使用商品为钻戒、项链、手镯 等珠宝。由于注重诚信经营,“百福”深受消费者青睐,公司先后在温州五马街、开太百货、时代广场购物中心及杭州大厦购 物中心开出4家连锁店。 一个月前,该公司接到投诉称,在乐清市虹桥镇新市街“百福”珠宝店购买的钻戒质量有问题,要到该公司五马街连 锁店调换,戴晓峰这才发现有人冒用他的商号。 据了解,我国现行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即商号在核准登记后,只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企业中享 有专用权。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第一条第一款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 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是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被 “傍”商号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李鬼”,要求其停止侵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