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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油集团"保护伞"自身难保 沧县8警官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2:06 燕赵都市报

  本报沧州电(记者刘树鹏)昨日,记者从河间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备受瞩目的韩氏盗油集团“保护伞”案审理有了较大进展,因受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罪名,包括沧县原公安局长、政委、副局长、110指挥中心主任、刑警中队长、派出所副所长在内的沧县公安局8名警官被判刑,另一涉案者被免予刑事处罚。8名被告目前已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沧县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及沧州市交警二大队一民警也因接受韩家贿赂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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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法院审理认定,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世兰在任职期间,收受韩氏集团老大韩洪润所送现金2万元和价值16650元的背投彩电一台,共计人民币36650元,并为韩洪润的两个儿子在沧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2000年4月8日,韩洪义因殴打辱骂铁狮子景点收费人员而被强行带到旧州镇派出所,韩洪军带领数十人冲进派出所,殴打民警,砸烂办公设备。事发后,王世兰在旧州镇派出所和韩家之间进行调解,致使调查工作中断,韩氏兄弟的犯罪行为长时间没有得到惩处,构成徇私枉法罪。因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2004年2月10日,河间市法院一审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河间法院审理认定,沧县公安局原政委袁永兴在2001年春节至2002年4月间,通过他人或者单独收受韩洪义现金物品折合人民币34000元,并通过其任沧县技术监督局局长的妻子李淑贞对韩洪义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照顾,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沧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建忠收受韩洪义现金2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赃款2万元予以追缴;沧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玉堂两次收受韩洪义现金10000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沧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原主任提曰强收受韩洪义、韩洪生、韩洪军金钱、电脑、手机,折合人民币23499元,为韩氏集团违法犯罪提供帮助,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沧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原中队长于书恒收受韩家现金75000元,构成受贿罪,同时,于书恒还犯有非法拘禁罪和玩忽职守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警四中队原民警张军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沧县公安局风化店乡派出所原副所长张峰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赃款予以追缴;刑警四中队原民警程歧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沧县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李淑贞接受韩氏兄弟贿赂为其非法活动提供方便,因受贿罪被河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沧州市交警二大队原民警鲍建军因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据了解,河间法院一审判决后,王世兰、袁永兴、李建忠、李玉堂、提曰强、于书恒、张军、李淑贞等人依法提起上诉,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袁永兴、提曰强、张军、李淑贞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王世兰、李建忠、李玉堂、于书恒的上诉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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