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轩遗产没女儿的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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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3:42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锦法记者万金龙)四川著名诗人孙静轩遗产继承纠纷案日前有了结果:因原告孙可提供的“遗嘱”复印件不能与原件核对,且4份证据都不具备法律效力,锦江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可(孙静轩的女儿)诉称,父亲孙静轩生前曾于2002年8月31日在其外甥陈伟家立下遗嘱,将其手稿分配给原告保存管理,将其存款、字画分配一半归原告所有,另对房产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4份证据,但因不具备法律效力,均没有被法院采信。同时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2月14日,孙静轩亲笔手书遗书一份,内容为:“如果我猝然去世,李平作为我的妻子是我惟一的合法继承人。任何其他亲朋不得有异议或争议。”因此法院认为这份“遗嘱”才真正合法有效,据此驳回原告孙可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