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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轩遗产没女儿的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3:42 天府早报

  早报讯(锦法记者万金龙)四川著名诗人孙静轩遗产继承纠纷案日前有了结果:因原告孙可提供的“遗嘱”复印件不能与原件核对,且4份证据都不具备法律效力,锦江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可(孙静轩的女儿)诉称,父亲孙静轩生前曾于2002年8月31日在其外甥陈伟家立下遗嘱,将其手稿分配给原告保存管理,将其存款、字画分配一半归原告所有,另对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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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存款等也作了分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被继承人孙静轩的12部著作手稿交原告保管;判令被告李平(孙静轩第二任妻子)向原告支付应由原告继承的孙静轩遗产存款5万元、名人字画3幅;对遗嘱中未分配的遗产抚恤金19575元、奥拓汽车等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4份证据,但因不具备法律效力,均没有被法院采信。同时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2月14日,孙静轩亲笔手书遗书一份,内容为:“如果我猝然去世,李平作为我的妻子是我惟一的合法继承人。任何其他亲朋不得有异议或争议。”因此法院认为这份“遗嘱”才真正合法有效,据此驳回原告孙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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