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房须修防空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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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5:11 重庆晚报 | |||||||||
现代快报3月15日讯记者昨日获悉,《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日前经南京市政府通过。规定要求:新建民用建筑都必须依法修建6B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划、建设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向市、县人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