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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不起也躲不起的不良格式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6:26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惹不起还躲得起”,遇到蛮不讲理的格式合同,大多数消费者都会采取“退避”的态度。然而,当“退无可退”了呢?

  某市一消费者因为电信拒不出具市话清单怒停家庭电话,购买手机,使用“神州行大众卡”充作固定电话。他没想到的是,“神州行大众卡”也没有清单打印服务提供。到了这步,这位消费者可谓“退无可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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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当我从‘狼穴’跑到了‘虎窝’吧!”该消费者投诉时说了这样一句话。这里面包含了很多消费者面对不良格式合同的无奈。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的调查称,10075名被访者中有“77.5%意识到了经营者的不合法和无效的店堂告示”,“31.1%反映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现象经常出现”。从酒店的“自带酒水免进”到汽车业随车文件规定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再到电信的拒不打印市话清单,在我们社会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在不停地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而我们的消费者则用“退避”,用某种“不合作主义”来躲避伤害、表达不满。

  这种“不合作主义”的“退避”本身包含了朴素而有效的市场法则。但在某些垄断或半垄断行业,消费者遇到的情况经常是“退无可退”。“退无可退”之后,对于这些对消费者造成普遍伤害的霸王合同、霸王条款,到底应该怎么办?

  消费者作为社会个体,在遭遇一个行业或者集体时,确常常会感到无奈与无助。因为作为社会个体,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协商经常是无效的,而出于时间、精力、物力的考虑,多数消费者也不愿走诉讼的道路。显然,面对带有行业性质的霸王合同、霸王条款,要消费者以个人的身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是不切实际的。社会需要一个机构来代表消费者进行交涉,或者进行诉讼。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消协或者消委会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没有权利代表消费者进行起诉。这样,消费者利益显然就得不到切实的保障。考虑到“个体VS机构或企业团体”时个体的弱势地位,消协或消委会应该由法律赋予更大权利,能够作为一个法律主体为所有消费者维权。

  而从最经济、最快捷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或者,政府的积极介入、主动干预可能会起更大作用。蔡国兆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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