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资源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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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7:25 重庆晚报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加以明确,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
三,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对西部地区的企业生产销售列入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经济日报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