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公司状告工会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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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7:51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工会主席尚先生:为工人维权得罪了公司负责人,工资两年内两次被降 永红电子有限公司:降工资是根据公司制度,不是打击报复 本报讯 (记者 黄圣达 实习生吴春芬)因不服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工会主席尚先生告上法庭,昨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缘起:工会主席工资两次被降 尚先生于1986年进入永红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于1998年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至今;2001年2月当选公司工会主席。去年9月,尚先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称,自己在履行工会主席义务、为工人维权的过程中,得罪了公司负责人吴先生,此后吴先生不但多次派人将工会张贴的宣传材料揭下,还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尚先生本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两次无故降低其工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厦门市《关于民主选举各级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有关规定》(下称《规定》),尚先生应享受公司副职待遇,每月工资应为4200元,永红公司应向尚先生补发其2003年8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750元。 永红公司则认为,公司降低尚先生工资,是依据《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制度》(下称《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无须向尚先生补发所谓的工资差额。因此,一纸状书将工会主席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撤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经双方认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尚先生的工资在过去两年内曾连续两次被降低:尚先生提交的工资支付名册等证据表明,2002年4月他的职务由公司副职降至中层正职,2003年7月又从中层正职降为班组长级别,其间相应的工资级别也有所下降。但是,尚先生究竟应该享受何种级别的工资待遇,公司为什么要降他的工资,双方给出了不同的说法。 争执一:工会主席该拿多少工资? 根据《规定》,“凡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各级工会专职正、副主席应享受单位党政副职、中层正职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尚先生据此认为,按照永红公司副职(即副总经理级别)的待遇,自2002年4月起,他每个月应拿到4200元的工资。 永红公司则称,《规定》是厦门市总工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并非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也不属国家政策;而公司内部的《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的,根据《制度》,工会主席的月薪是2000元。永红公司同时称,公司和尚先生曾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1995年6月1日开始计算,约定尚先生的工种为高级工程师,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66.50元,因此,公司现在支付给尚先生的工资不是少了而是多了。 尚先生则认为,1995年自己月薪人民币1066.50元是基于当时的物价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理应上涨。 争执二:工资为何两次被降? 庭审过程中尚先生称,公司连续两次降他的工资,是某些领导对他的打击报复。他说,自己因在企业改革和裁员等方面提出意见、要求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要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要求厂务公开,而得罪了公司主要负责人吴先生,此后吴先生等人不但命令门卫将工会贴在宣传栏上的文件取下并要求门卫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在上班时间对他放行,还大肆宣称要降低他的工资,且最后付诸行动。 而永红公司则据公司与尚先生签订的合同以及公司制定的《制度》认为,公司并未少付尚先生工资。公司称,尚先生作为工会主席的同时也担任公司的党总支书记和监事,可见其职务是兼职而非专职的工会主席,因此根据公司《制度》以及工作需要对其职务和工资级别进行调整是符合规定的,不能称为打击报复。 争执三:公司《制度》是否合法? 庭审过程中,永红公司出具了该公司制定的《制度》原件,以此作为庭辩的主要依据。 尚先生对该文件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他称,作为工会主席和公司职员,在他任职期间,从未听说公司曾就该《制度》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更没听说过该《制度》被通过并公示,可见该《制度》系公司事后伪造的证据,不具法律效力。尚先生称,对此他保留依法追究公司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