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借办案施暴少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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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0:06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十来岁的外地女孩陈某某被流氓强奸了,事隔20天,当地的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竟然借口过问案件,在一家宾馆里蹂躏了这位不幸的女孩。这事发生在宁德周宁县,案犯潜逃两年后被抓捕归案。本月初,周宁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和妨碍作证罪一审判处陈长春三年徒刑。昨日,记者从周宁县检察院获悉,该院认为此判决过轻,已提出抗诉。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该报记者在采访周宁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永周时,王曾告
据周宁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31日下午,宁德福安市人陈新(已判刑)到周宁县城关,找到时任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陈长春办事,晚饭后,陈长春醉意目蒙目龙,径自到周宁宾馆登记开了个511房。进房后,陈长春想起了从外地来周宁城关开“偶像发屋”的老板娘邵某某的女儿陈某某。 陈某某很不幸,在此前的5月9日曾被社会流氓王(已判刑)强奸,周宁县公安局于当月15日立案侦查。此时的陈长春借口要过问陈某某的强奸案,就叫驾驶员林祥福(已判刑)开车到“偶像发屋”,通过老板娘将她的女儿带到511房间,随即强行与陈某某发生关系。后陈某某将陈长春的兽行告诉其母,于是邵某某带着女儿报案。 陈长春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分别指使同案人林祥福、陈新作伪证,在2001年6月6日出5000元现金,让林祥福、陈新贿买邵某某及其女儿陈某某,后陈长春又将邵某某带离周宁城关,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 宁德市检察院督办此案,2001年4月批准逮捕陈长春,但是陈长春闻风出逃,2003年11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逮捕归案。 今年1月26日,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和妨碍作证罪对此案提起公诉。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长春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陈长春还指使他人作伪证,还以贿买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又构成妨碍作证罪。但被告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碍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奸罪的量刑是3~10年,陈长春知法犯法,妨碍作证,还畏罪潜逃,逃避刑罚等等,法院对此案的量刑显然过轻。 本报记者 黄义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