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失业保险作补充 机关事业编制人员不入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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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0:31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庞纯钦 实习生阳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已从3月1日起实施,转迁失业人员能否领取新标准的失业金?行政区划已改变的市辖县失业人员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劳动厅已下发通知对此作出了多项补充说明,事业单位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加失业保险,但是国家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不列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已于2004年2月底前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的,原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按新标准增加划转费用;2004年3月1日后转迁的,迁出地一律按新标准划转。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4年3月1日后一律按新标准给转迁的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据了解,对于行政区划已改变的市辖县,最低工资标准不变的,按原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已改变的,按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此外,对于2004年2月底前登记的失业人员,其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2004年3月后一律按新标准发放。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两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一致的,统一按高的标准执行。两次及两次以上参保的失业人员,其参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一致的,由最后参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因病或负伤(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致伤)需住院治疗的,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50%医疗费,但累计报销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倍。 生育分娩住院不列入因病住院范围。 ●对于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其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失业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职工一视同仁。如果其前段缴费年限个人没有缴费,后段缴费年限个人已缴费的,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个人没有缴费的缴费年限,按规定给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已缴费的缴费年限,其失业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