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强暴受害少女获轻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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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0:46 生活报 |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一位刚满14岁的少女在被流氓强奸后不久,竟被县公安局副局长以了解案情为由再次遭到强暴。这位禽兽局长近日被福建省周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不当,已就此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2001年5月31日,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和外地朋友共进晚餐后,让其驾驶员将20多天前被他人强奸的未成年人陈某某接到他在宾馆的房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陈长春分别指使他的驾驶员和外地朋友作伪证为其逃避罪责,并出资5000元贿买受害少女及其母亲,随后又将受害人母女带离案发地。陈长春畏罪潜逃两年半后,被警方从闽南逮捕归案。 周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长春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长春还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贿买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但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两罪并罚,被告人陈长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当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获轻判的消息传出后,当地群众议论纷纷。周宁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永周认为,对被告人陈长春理应重判,理由很明显:被告人作为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强奸案件受害人,且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司法人员指使他人作伪证也应酌情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陈长春在法庭上百般狡辩,认罪态度不好。据透露,周宁县检察院日前已就此向宁德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