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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不要“差不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2:55 沈阳今报

  李克杰

  110多吨“问题鸡爪”在广大市民和媒体的密切关注下,终于查清了原委,此事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新兴公司的法律责任。尽管如此,公众却对这一事件的处理仍疑问重重,纷纷质疑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问题,而同时广大市民仍然谈“爪”色变,许多人不敢吃鸡爪了。(3月15日《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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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呢?根源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太多的“差不多”,人们无法确信这批“问题鸡爪”已经被全部查封,而没有流入市场。

  到底进口了多少“问题鸡爪”,检验部门的回答是,与113.13吨“差不多”,而这个误差可能是5%(即6吨左右)———这是第一个“差不多”;

  第一次到底查封了多少,销毁了多少,检验部门说“以体积估算重量”,“当时没有过磅”,而是从销毁的坑的大小估计能装下113.13吨,不敢肯定,完全是目测———这是第二个“差不多”;

  责令销毁时,虽有检验部门人员监督,但事主只用区区20袋石灰上下各撒一层,中间巨大的空间都忽略了,除了公司事先“有预谋”外,监督员可能也觉得“差不多”(连普通人都能判断无法彻底销毁,专业人员竟然没发现)———这是第三个“差不多”;

  当被公司盗挖后,公司紧急加工分装,而有关部门是在被发现举报的两天后才到现场的,加工了多少,出货多少,有关部门也不清楚,且并没有查封成品库———这是第四个“差不多”。

  人们无法放心这众多的“差不多”!不可否认,“问题鸡爪”被盗挖其中有企业“利欲熏心”的问题,但在此事件上,这决非问题的关键。出现“销而不毁”最后导致大家都“说不清”的后果,责任主要在于执法部门。有关部门不能一句“销毁没有具体操作规定”、“企业事先有预谋”就搪塞此事,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行政执法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结果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规定,且能够达到行政执法目的。这是最基本的行政执法标准,我们无法相信涉及“问题鸡爪”的执法部门不熟悉这些标准。特别是涉及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说严重一点它有可能是人命关天,怎能总拿“差不多”作为执法的依据和标准呢?一句“被忽略”显然无法掩盖执法人员在此问题上的重大过错,因为它背后被忽略的还有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笔者倒觉得,除了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该追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渎职责任,当然,追究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是为了以后的严肃执法,在以后的执法中谨记:行政执法不要“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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