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香港全国政协委员登报促李柱铭道歉(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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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3:27 人民网 | |||||||||
人民网香港3月16日电 14位港区全国政协委员今天在《南华早报》及《中国日报》两份英文报纸上发表读者来函,批评李柱铭赴美出席参议院听证会,并称其言论“基本法容许香港在2007及2008年普选特首及立法会”是刻意编制谎言,误导国际社会,损害特区政府、中央政府和“一国两制”的声誉,要求李柱铭道歉,给公众一个交代。 据悉,该“读者来函”由蒋丽芸、戴德丰、计佑铭、洪祖杭、陈文裘、黄守正、李
附:该读者来函译文如下: 我们愤慨地注意到李柱铭和另两名立法会议员最近去美国,在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证会上就香港政制问题作证。一个议员就他们自己国家的内部事务到另一个国家的立法机构作证,是极不恰当的。例如,中国全国人大绝不会把美国国会议员召到北京来,就美国《爱国法》中侵犯人权的情况作证。如果全国人大如此轻率地越权,任何有自尊和慎重的美国议员也不会犯这种普通错误。 李柱铭在作证中断言:“《基本法》容许我们根据某些规定的程序修订选举规则后,便可在2007年实行普选,选出我们的行政长官,及可在2008年选举整个立法会。” 我们在整部《基本法》里找不到容许这种做法的条例。我们所能找到的最接近的条例,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写明:“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另外,《基本法》“附件二”第三部分则写明:“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显然,上述条例都没有包含李柱铭在作证中所断言的那种容许,甚至没有提过普选。《基本法》并没有存在李柱铭所说的“根据某些规定的程序修订选举规则”,而是清清楚楚写着“如需修改”。 李柱铭的作证不仅是误导的(亏他还是一个职业大律师),而且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毫无疑问,李柱铭在一个外国立法机构这样作证,是精心炮制一个谎言去误导国际社会,损害特区政府、中央政府和“一国两制”的声誉。但在一些观察家看来,一个经民选选出的议员有这种不相称的行为,不能不使人质疑选民的判断力,同时反过来对整个普选制存疑。这对民主化是完全无益的。因此,作为选民,我们要求李柱铭为他在外国的欺骗性及不得体的行为道歉。 相关专题:重温邓小平“一国两制”讲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