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消法》首次细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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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4:3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共六条全为消费者说话 本报讯据央视国际报道昨天晚上,央视3·15晚会现场发布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全文,这是对已经施行了1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次细化。
《若干规定》共六条,第一次对经营者作出的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缺陷、格式合同、售后凭证、邮购商品以及经营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若干规定》内容摘要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 经营者拟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等内容; 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 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否则必须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通讯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 经营者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中消协有关人士评价,《若干规定》出台后,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具有操作性,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