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农民不再缴纳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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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4:48 兰州晨报 | |||||||||
兰州农民自产果菜粮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不再缴纳增值税 本报讯(记者王艳)今后兰州农民销售自产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再缴纳增值税。这是3月15日记者从兰州市有关部门获悉的。
据了解,针对农民的优惠政策还有: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收入,已经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然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农民在销售水果等产品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为加强监督,兰州市国税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23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