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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沪上寿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5:4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的“退一赔一”诉讼请求

  上海今天消息 “职业打假人”曾经一度成为全国各地的一个焦点。上海法院曾先后受理类似职业打假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要求商家赔偿案件100余件。昨天,上海法院就此类赔偿案件明确: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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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一”

  据今天《新闻晨报》报道,2002年12月下旬,阎某在赛博公司商场内发现,恒日公司销售的日本三菱牌LVP-X70BU投影机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也没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名和厂址,便故意购买了一台价值人民币29300元的该型号投影机。之后,阎某即以该投影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为由,要求“退一赔一”。后经交涉不成便向上海卢湾法院起诉,要求恒日与赛博公司共同承担退货并双倍返还价款。

  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定,恒日公司销售该进口投影机在连环购销时已缴纳增值税,非假冒伪劣产品,但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未注明中文厂名和厂址,不符合境内产品销售的规定。从恒日公司销售行为看,不构成欺诈,产品也未造成原告其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为此,判决阎某要求恒日公司承担退货责任可以支持,但赔偿货物价款一倍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在审理中还发现,阎某还在黄浦、徐汇等上海中心城区商场故意购买一些“三无”产品,继而与商家交涉要求“退一赔一”,私了不成即向法院起诉。

  “退一赔一”范围被明确

  针对上述情况,上海法院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情形。欺诈行为的构成,除有经营者的欺诈故意外,还要求经营者的欺诈与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明知经营者销售的是假货,其购买行为并非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错误作出,经营者对“知假买假”或者“诱假买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不适用“退一赔一”责任。但同时,市高院提醒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消费者存在“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行为的,则应认定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还是可以适用“退一赔一”。(沈凤丽 高远)(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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