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又添新依据 商家拒绝合理要求重罚1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6:30 新华网 | |||||||||
本报讯(记者杨滨)许多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反映问题时,要么听到“负责人不在”的推辞,要么嘴上答应“马上解决”,却让消费者无休止地等待。从今天开始,这种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消费者合法要求的行为将受到罚款1万元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昨晚,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公布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刘小平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年来实践的情况以及随着市场
《规定》共有6条内容,其中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解决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此,工商机关将依据《消法》第50条的规定给予1万元直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另外,按照这一新《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如果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来源:北京晚报)) | |||||||||